新葡萄88805官网学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
(2015年修订)
为适应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,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,充分利用教育资源,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,提高其就业竞争力,拟在我校在读学生中开展辅修专业工作。根据《广东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》(粤教高〔2004〕27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》(粤价〔2007〕186号)、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》(粤价〔2012〕169号)等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
第一章 申办要求
第一条 开设的辅修专业必须是我校现有的、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。
第二条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培养模式:跟班学习或独立开班。
第三条 跟班学习与同级专业实施同一教学计划,只需在同级专业计划设置的课程中遴选出专业基础课、专业课、实践课等,加以标注说明。
第四条 独立开班的专业由开办学院制订培养计划,非医学类专业总学分60、医学类专业总学分75(粤价〔2007〕186号),课程设置须符合教育部最新颁布的专业目录设置要求,并充分考虑学生的基础课程结构和人才市场需求。计划须经教务处审定并备案。
第二章 修读对象
第五条 全日制在校本科生,已完成第一学年主修专业课程学习,无补考者,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。
第六条 非医学门类学位的专业学生不可辅修中医学、中西医临床医学、针灸推拿学三个医学门类学位的专业。
第三章 申请程序
第七条 教务处每年5月1日前将开设的辅修专业的名称、专业培养计划、录取办法等予以公布。
第八条 申请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《新葡萄88805官网学生辅修专业申请表》,经所在学院批准后,持申请表向开办学院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。
第九条 开办学院与申请者签署知情同意书,告知申请者辅修专业证书不可进行网上电子注册,以及不作为相关资格考试的凭据等情况。
第十条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前往开办学院办理选课手续。学生应根据计划安排、个人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选课。
第十一条 报名结束后,由开办学院将申请辅修学生名单报教务处,并由教务处上报校领导批准备案。
第四章 缴费办法
第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缴纳修读费,修读费按所选课程学分收取,跟班学习、独立开班的学费标准均参照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》(粤价〔2007〕186号)收费标准。其中,所需学分总数不得超过省物价局规定的学分上限。
第十三条 跟班学习的学生持教务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,前往财务处缴纳学费;独立开班的由开办学院、财务处负责学费收缴工作。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者视为自动放弃修读资格。
第十四条 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专业学习,一律不退还所交修读费用。
第五章 教学安排
第十五条 学习周期:以年为单位,跟班学习的根据个人学习进度而定;独立开班的一般安排2年。教学管理参照《新葡萄88805官网教学管理工作规程》等教学管理文件要求执行。
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任务经由学校教务处下达,由开办学院负责具体实施。教学任务同主修专业的教学任务同等对待,承认为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。但教师课堂教学课酬另案独立核算,不在每个学期的学校课堂教学课酬中核算。
第十七条 学生人数不少于20人可独立开班;不能独立开班时,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,可采取跟班学习的形式修读,具体由开办学院负责安排。
第十八条 为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时间冲突,独立开班的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、晚上或假期。
第十九条 开办学院于每学期末负责组织并指导学生选课,并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录入学生的选课名单。未经办理选课而参加听课、考核者,成绩无效。
第六章 学籍管理
第二十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由主修专业学院负责,但其有关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的选课、考务、毕业论文、毕业设计、毕业实习、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等学籍管理由开办学院负责。
第二十一条 免修与免听
1.辅修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或要求低于主修专业的,学生可以向开办学院申请免修。
2.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分、程度要求高于主修专业的,学生不能免修,但学生可于学期初向开办学院书面申请部分课时免听,经过批准并参加课程考核,成绩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。
具体根据《新葡萄88805官网课程学分抵免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要求的实践环节、毕业论文(设计)不可由主修专业替代,但允许与主修专业联合实践、融合设计、合并论文答辩,由学生所在学院、开办辅修学院共同协调安排。
第二十三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成绩或学分不得冲抵主修专业必修课、限选课的成绩或学分。
第二十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,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;也不影响学分绩点、评优、奖学金评定以及保研等其它与主修专业直接相关的事项。
第二十五条 成绩考核
1.辅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,每门课程允许免费补考一次,补考不及格必须交费重修。
2.辅修专业课程考试违纪作弊者,参照现行《新葡萄88805官网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进行处理。
第二十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中止其修读资格:
1.辅修专业修读中擅自缺考2次以上(含2次)或无故旷课达三分之一以上(含三分之一)学时者;
2.无论何种原因,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者;
3.无论何种原因,被退学者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法继续修读辅修专业时,须向开办学院提出书面退修申请,经开办学院审定同意后报学生所在学院、学校教务处备案。
第七章 毕业、授予学位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
第二十八条 学生辅修专业毕业、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办学院负责。
第二十九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,只有获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资格,修完辅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准予辅修专业毕业,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。主修专业不能取得学位者,也不能取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。
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的颁发
完成辅修专业计划学习的学生,颁发一份毕业证书,证书上同时反映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的信息,辅修专业注明"辅修"字样,学习起止时间从入学起计,至完成两个专业所有教学环节止。
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授予学位为同一类别学士学位的,仅颁发一张学位证书;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授予学位为不同类别学士学位的,颁发两张编号不同的学位证书,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注明"辅修"字样,学习起止时间的填写与毕业证书相同。
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上一律不加注专业方向信息,如学生需要,学校可另行出具方向学习的相关证明。
第三十一条 学生无法修完辅修专业规定所有学分,但已修学分超过规定50%者,经学生申请,开办学院审核,报教务处批准,可颁发辅修专业学习证明。
第三十二条 未能辅修专业学士学位、辅修专业学习证明者,其辅修专业所得学分可抵作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,其它有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